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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构成与处罚:关于代替考试罪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增加了代替考试罪等20个新罪名。罪名的准确适用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也是执法规范的要求。代替考试罪的构成包括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公平权利,客观方面为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国家考试。
    法律分析
    一、代替考试罪的概念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修改原罪名13个,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
    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为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二、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结语
    代替考试罪的增加是我国刑法修正的一部分,旨在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该罪名主要针对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犯罪主体包括应试者和替考者,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公平权利。该罪名的增加将有助于打击替考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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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