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一、什么样的股权可以用来出资?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