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仲裁的基本流程是: 1、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上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申诉人的要求和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2、组织仲裁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也可以在仲裁委员名册中共同确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不开庭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不开庭审理一般由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仅根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双立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4、做出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