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适用于哪些人? |
释义 | 1、限期出境,就是由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离开我国国(边)境。限期出境属于责令自行离境,但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监督其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驱逐出境,就是强迫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离开我国国(边)境,是比限期出境更为严厉的一种手段,需要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其强制押解出境。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否都应附加驱逐出境?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的驱逐出境既不属于主刑,也不属于附加刑,只是针对外国籍犯罪分子实施的防止其再在我国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外国人,法院可以一并对被告人附加驱逐出境。但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应当附加驱逐出境。无期徒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的一种,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而言,无期徒刑既然是剥夺其终身自由,并且由我国的监狱执行,就不存在将其驱逐出境的问题,但减为有期徒刑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必要驱逐出境的,法院可以在作出减刑裁定时一并对被告人附加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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