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本担保是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由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本担保的担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