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对于不当得-利事实的性质,在理论上有行为和事件两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是行为的观点指出:不当得-利的事实属于一种不公正的行为,从法律上确认不当得-利为主体的行为,确认不当得-利的债务人性质,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事件的观点则是: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人的意志无关。实际上,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是要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在实践中判断不当得-利的依据主要是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