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下列法律文书由执行法官签发: 1.执行通知书; 2.报告财产令; 3.传票; 4.保全裁定; 5.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和案件执行完毕解除查封、冻结裁定书; 6.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 7.依规定撤销、屏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决定书; 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9.采取查封、扣押财产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 10. 评估、拍卖、变卖决定书、委托书、裁定书; 11. 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12.其他应由执行法官签发的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