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个人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都非法持有枪支,隐瞒枪支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瞒枪支的行为。所谓隐私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没有依法取得枪支证明书,持有枪支、弹药,持有证明书,但持有枪支、弹药,禁止持有枪支、弹药的地区、持有枪支的地方。枪、弹药是别人赠送的,捡起来的,自己合法带来的,之后应该交给未交给的,如果没有合法的认可就擅自带来,隐藏的话,属于本罪要求的隐藏枪、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的话,隐藏的枪、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劫的话,就必须非法制造、买卖枪、弹药罪、盗窃、抢劫枪、弹药罪论处,不再决定隐藏枪、弹药罪。拒绝提交,包括私藏枪在内,弹药被发现,限制提交也抵抗提交的私藏者也没有被发现,但是知道应该提交,还是隐藏提交。本罪是选择性的罪名,即拥有、私藏行为之一,构成犯罪。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使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职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知道是禁止个人持有的枪支、弹药,故意隐瞒。如果你不知道你收集的东西里有枪和弹药,你就不会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