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 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如全国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有的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由规范性文件本身明确规定的。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经济特区条例》只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生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有效,该法将“沿海水域”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