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法律依据】: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