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对工时制度具体有哪些要求 |
释义 | 标准工时制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出自《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一、工时制度的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工时制度的注意事项 1、在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用人单位有义务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用人单位也可以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只要六天的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即可,对于超出的部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 3、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综合计时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在综合计时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加班的情况,劳动者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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