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舅舅死后,外甥有继续继承舅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舅舅死后,外甥有继续继承舅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没有继承权,除非是舅舅在遗嘱中给外甥留有份额。舅舅没有子女,但还是可能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子女还有舅舅的配偶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舅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这些就是舅舅的法定继承人。 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 1、份额均等原则。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即多分点遗产。 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适当照顾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外甥在原则上一般是没有舅舅财产的继承权的,若是订立了遗嘱,可以按照遗嘱处理。若是有遗嘱,但是却不具有司法效力,此时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处理遗产。由于舅舅没有子女,此时若是第一顺位的父母、配偶私了,且外甥的母亲死了,那么就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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