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避免证据被篡改或销毁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律师自行记录会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会见内容等,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第二种是要求监狱或拘留所提供录像或录音记录,以确保会见内容真实可信。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有权在会见时查阅案卷、材料,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的会见应当保密,不得监视、录音或者录像。 3.《监狱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狱应当为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会见提供必要协助和便利,会见记录应当详细,保存时间为六个月。 4.《拘留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拘留所应当提供律师和被拘留人之间的会见场所,会见记录应当详细,保存时间为六个月。 因此,在律师会见期间,律师应当保持记录,以备查证。同时,律师可以要求监狱或拘留所提供录像或录音记录,确保会见内容真实可信,避免证据被篡改或销毁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