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处理预案,规定是 |
释义 | 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一、总则 1、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应对突发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时,进行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保证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并持续整改的全过程。 3、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公平公正;依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医务工作者合法权益;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减少医院名誉、经济损失;调解矛盾,缩小影响范围;及时充分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基本术语 1、医疗纠纷 狭义的医疗纠纷即医疗事故争议,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医疗纠纷完整的概念应具有以下特点: (1)医疗纠纷的主体为医患双方,客体主要为生命权或健康权; (2)医疗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形成医疗法律关系; (3)医疗纠纷的原因发生于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医疗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而非局限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即可以出现在接受医疗相关服务的过程中,也可以出现在接受服务结束之后。 广义的医疗纠纷除上述狭义的医疗纠纷以外,还包括患方对伴随医疗服务同时提供的相应辅助服务(包括服务态度、收费、党务、后勤、行政管理等)不满意,从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医疗纠纷从责任上分为医方有责任和医方没有责任两种情况,从性质上分为医疗服务类纠纷和辅助服务类纠纷。医疗纠纷通过建议、抱怨、投诉三种方式反应给中心。 2、医疗意外 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3、不合格服务 在提供医疗相关服务(包括诊疗护理以外的后勤辅助服务)的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服务规范和流程提供服务,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损害或痛苦,或者尚未对患者造成损害,但导致患者不满意,无论是否引发医疗纠纷,均称为不合格服务。 4、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组织 1、为加强对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与领导,医院成立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临床科室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院长、党支部书记 成员:业务副院长、后勤副院长、医务科科长、行政办公室主任 护理部主任、院感科主任、临床科室主任 2、职责及权限 (1)院长负责重大医疗纠纷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批准;负责适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负责制定相应处罚方案;负责提高全体职工的风险意识;负责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对外发言。 (2)党支部书记负责协助医院提高全体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质量意识;负责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督促制定预防/纠正措施;负责对整体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适当评估,有权组织实施内部审核进行持续整改。 (3)副院长负责在接到质管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临床科室负责人报告,或/和患者家属投诉发生在本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医疗纠纷后,以最快捷方式组织实施补救措施;组织调查、取证、分析;适时向院长报告;建议处罚方案;制定并督查预防/纠正措施;一般医疗纠纷时经院长授权代表院方对外发言。 (4)医务科负责医疗服务类医疗纠纷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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