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具体分类 |
释义 | 民事行为效力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的行为 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认),要么走向无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无效;在有效或无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力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走向无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行为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但过一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行为能力,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经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本人。 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相对无效(voidable) 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撤消就认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不能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就认为其他撤消权也不能行使; 可撤销合同本身从一开始就有效,但如果撤消后自始无效; 合同撤消后产生的后果和宣告无效的后果相同 3、无效的民事行为(void) 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例外: (1)没有预售许可证无效,但补办后有效; (2)承包工程资质不够无效,但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有效; (3)法院也可以主动宣布无效; (4)宣布无效没有时效限制; (5)第三人也可以主张无效; (6)无效的后果: (7)自始无效; (8)返还财产(不当得利); (9)损害赔偿(缔约过失); (10)解决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什么是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好意施惠,也称情谊行为。例如请客吃饭、坐公交到站叫醒,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不具备与相对人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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