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遗赠人不尽扶养义务是否可以取消其继承资格 |
释义 | 受遗赠人不尽扶养义务,能取消其取得遗产资格。 但如果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如果履行扶养义务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则此时受遗赠人可以不履行扶养义务,此时不能取消受遗赠人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遗赠抚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其效力的界定应当考量是否具备民事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在订立协议过程中存在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的,协议效力待定或是直接无效 (3)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4)合同标的必须明确。 另外,扶养人如果为非自然人时则应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等条件。 遗赠扶养协议订立的前提并不是以被扶养人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人时才能订立,因为该协议虽然附属人身性质,但并没有突破民事合同的范畴,故实践中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考量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才能体现设立初衷和基本精神。 另外,协议中扶养人依协议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影响协议持续效力和最终效力的关键性因素,也决定了扶养人最终取得遗赠财产的多少。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是以其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而不单单是以有遗赠扶养协议为前提。 二、合法的遗嘱形式包括 分别是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遗嘱在场的见证人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做了见证人,立遗嘱人在遗嘱遗赠中所附加义务应当履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如果一个人所立的遗嘱有数份,其中有一份为公证遗嘱,就应按照公证遗嘱来执行遗产的继承。没有公证遗嘱,所立数份遗嘱中内容又相抵触的,以时间在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什么情形下遗赠抚养协议可以撤销 (1)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解除。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 (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解除。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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