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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南市供电配套费收费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转供电电费收费标准如下: 1、转供电居民终端用户电费:0.604元/千瓦时。 2、工商业终端用户分为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标准分两种情形: (1)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的电价进行收费; (2)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按转供电主体当月向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进行收费。电费收取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自行承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电费以及运行维护费等由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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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4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