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 |
释义 |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与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援助条件 1.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2.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有合理明确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法律援助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农民工在劳务或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 10.农民因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质量低劣产品导致经济损失的; 11.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权益等方面受到损害的;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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