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不正当竞争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要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还要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即获取后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运用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并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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