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原则上应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由人身价值、逃脱风险、不作恶意逃脱的可能性、案件性质及罪行轻重等因素进行,但实际上因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如果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不合理,可以要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暂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保释人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取保候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办理机关认为需要取保候审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缴纳保证金,适用保释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释法》 第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保释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保证金。裁定监视居住或者强制医疗等强制措施的,不适用本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取保候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取保候审涉及保证金数额的,要根据案件性质、嫌疑人的社会关系、逃脱风险、不作恶意逃脱的可能性、案件审查起诉的进度、自由人身价值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