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婚姻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
释义 |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 一、事实婚姻要如何去解除 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起诉离婚。 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 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也可以先补办结婚登记再起诉离婚。 二、同居生子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吗 同居生子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只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三、事实婚姻怎么处理 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其次,国家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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