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事实婚姻已不再存在,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结婚证件。对于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提出离婚诉讼的男女,应区别对待:一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若未补办,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里面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补办相关的结婚证件。未按法律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拓展延伸 确定事实婚姻的法律要素涉及多个方面。首先,双方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事实行为形式共同生活,如同夫妻一样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其次,双方必须有相互的意愿和意图,即自愿建立事实婚姻关系,而非被迫或欺骗。此外,事实婚姻还需要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即双方的关系不能是临时的或不稳定的。最后,事实婚姻需要被社会认可和接受,即在社会上公开展示夫妻关系,如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共同参与社会活动等。这些要素综合起来,可以帮助法律界和法院确定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结语 我国现行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当事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结婚证件。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并起诉离婚的夫妻,根据时间不同,法院有不同处理方式。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实质要件者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符合实质要件者法院应告知其补办登记,未补办者按解除同居处理。确定事实婚姻要素包括共同生活、相互意愿、持续稳定和社会认可等。这些要素有助于法律界和法院确定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