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2、定金必需是书面形式,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订金不用必须是书面形式。3、定金交付容易,要回是很难的。交付定金,要注意“定金一律不退”的条款。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没有达成时,订金应全额返还。严格意义上来说订金不是个法律术语,它只是个习惯用语而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