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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名称变更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而分别按照相应的审判程序审理。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时,当事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诉。如果当事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则对此不应审理。因为再审程序的启动,无论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都是基于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或者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时必须以原审诉讼请求为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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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