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生育保险手续的时候必须要提交申请表,具体需要的材料如下: 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须填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有效病历和医院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流产(引产)待遇的须填报《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流产(引产)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女职工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一、办理生育保险的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二、办理生育保险的条件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