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应急预案必须备案的企业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等。 法律客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