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规,检方不得擅自使用辩护律师使用的技术和装备的数据作为证据,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可这些证据。同时,辩护律师也应该在使用这些技术和装备时遵守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不得非法获取和使用律师、当事人的代理人等提供的证据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机关应当向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告知有关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有权使用法律规定的证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使用的技术和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在审查和起诉案件时,不得非法获取和使用律师、当事人的代理人等提供的证据材料。但是,有关证据材料确有必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经过审判机关认可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