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权属登记,开发商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的证明文件。 购房者取得产权证,通常由开发商指定的代理人代购房者进行办理。购房者需要做的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户口本、人名章等资料。若是单位购买还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另外,购房者还需在产权登记书、申请购买商品房登记表上签字,并交纳相应费用。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