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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释义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一、哪些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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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