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能否挑战法院判决撤销监事会成员资格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公司可以通过催告缴纳或返还出资,并在合理期间内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该股东对解除行为提出无效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公司法》的规定外,还需根据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法律分析 一般不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撤销监事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拓展延伸 股东是否有权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保护监事会成员资格 股东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以保护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对法院的决定进行复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并陈述其理由和证据,以争取撤销原判决并保护监事会成员的资格。然而,股东必须确保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上诉时限、上诉程序和上诉费用等方面。最终,上级法院将根据各种因素,包括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等,作出新的判决,决定是否保护监事会成员的资格。 结语 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撤销监事股东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在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后仍未履行,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若对解除行为提起无效确认诉讼,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然而,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对法院的决定进行复审,以保护监事会成员的资格。上级法院将根据各种因素作出新的判决,决定是否保护监事会成员的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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