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主体与客体是谁? |
释义 | 犯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服从命令是每个军人的基本要求。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职务违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滥用职权是超过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非法利用职务权利。军事条例条令规定了各级领导和指挥人员的具体责任范围和权限,不按照这些规定工作,将职权用于损害国家和军事利益的地方,滥用职权。指使部属开展职责违规活动,指使部属开展军人违规共同职责、一般职责和专职职责的行为。这些违反职责的行为从其危害程度来看,包括违反军纪的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但不包括犯罪行为。指挥部进行犯罪活动也是违反责任的活动,但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共同犯罪,根据技术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不能根据指挥部进行违反责任的活动。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活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使部属违反部属负责的行为,另一种是非法让部属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严重毁损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引起严重事端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各级领导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军人在行政职务有所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席执行官,行政职务低的是部下的首席执行官有权对部下下命令,部下必须服从首席执行官。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和侵害对象之间必须有指挥和指挥的附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不仅限于军官和士兵之间,还包括上级和下级,甚至包括士兵和士兵之间。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者预见自己滥用职权,指示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可以避免,相信会产生严重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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