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政协常务委员有权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僵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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