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景德镇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一、景德镇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 2、注销申请书:须写明注销原因; 3、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歇业证明;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5、在该医疗机构内执业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胸、台牌原件;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景德镇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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