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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男方无业游民离婚后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释义
    子女抚育费根据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如遇无法支付情况可用财物折抵或请求减少支付;拒不支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或协议不妨碍子女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不支付抚养费用怎么处理
    (一)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二)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夫妻离婚了,最无辜的可能是孩子。而孩子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及支付的问题就变得非常重要。现实生活中,通常情况是法院判决后,一方拒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拿着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可以找寻专业律师帮忙协助执行,这样能较快的解决抚养费纠纷也减少了对孩子生活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结语
    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对于不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支付抚养费时,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给付方经济困难,可请求减少给付;如果一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支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能够更快解决纠纷,减少对孩子生活的影响。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由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但子女在必要时可以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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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