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爆炸物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爆炸物和危险物质。关于爆炸物的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军用爆体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后者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杀伤力有大小不同。至于烟花、爆竹等一般娱乐用品不应包括在本罪对象范围之内。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盗窃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 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翻墙越窗、顺手牵羊等。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盗窃枪支,又盗窃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抢夺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公然夺取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即在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爆炸物、危险物质夺走。抢夺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将爆炸物、危险物质抢走,也有的表现为当着爆炸物、危险物质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卫能力减弱如患病、醉酒的情况下,公开取走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夺行为的特点是发生时间短暂,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识到上述物品的丧失,有时还可将上述物品当场追回并抓获罪犯。行为人只要抢夺了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抢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抢夺了枪支又抢夺了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抢夺的爆炸物、危险物质数额较大。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将无意中窃取的爆炸物、危险物质隐匿不交,则构成私藏爆炸物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爆炸物、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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