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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原则要览
释义
    仲裁原则包括先行调解、回避、少数服从多数和一次裁决。先行调解是必经程序,拒绝或无效可裁决;回避是成员自动或申请回避,影响公正可回避;少数服从多数,委员会和庭均为三人以上;一次裁决,裁决为最终,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
    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这些原则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其中包括公正公平原则,即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各方应当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协商解决原则,即鼓励劳动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合法合规原则,即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高效原则,即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得到解决,以避免对劳动关系的进一步损害。此外,还有公开透明原则、保护弱势劳动者原则等。这些法律原则的遵守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结语
    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包括先行调解、回避、少数服从多数和一次裁决原则等,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和谐。公正公平、协商解决、合法合规、及时高效等原则也应被遵守。这些准则的执行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160;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三十一条#16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第三十三条#160;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四十八条#160;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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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2:3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