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两者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申请;而人损鉴定是向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而人损鉴定2017年依据的鉴定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一、工伤残后是否赔偿护理费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30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标准的通知》(劳险字2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13号)的规定,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险字6号)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条件不能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替代。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依据伤病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必须同时具备护理条件,才能享受护理费。不能认为凡是评为三级以上的全部都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生活尚能自理,不能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应按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评定,及时调整伤残等级。 二、交通事故胸椎骨折的鉴定依据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13、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三、职工工伤鉴定二级能退休吗 不可以,原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四)项曾经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但该规定已经《工伤保险条例》废止,工伤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不过,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90%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是办理退休,改发基本养老金。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以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其它条款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年满15年,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可以办理病退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第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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