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可以退房呢? |
释义 | 下列条件下,可以退房: 1、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成就; 2、对方迟延交付房屋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3、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无法交付; 4、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不能交付; 5、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确认解除的条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9、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0、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11、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原因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可能因房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出现问题而解除。具体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三、签了购房合同交了首付可否退房 一般情况下购房合同签订后不能退房。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如实履行合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退房。退房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约定条件主要是指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条件。法定退房条件如下: 1、延迟交房。延迟交付是指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后,无法得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 2、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申请退房; 3、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当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购房者也可以申请退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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