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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法院调解书后一年多,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可否还可以申请重新调解
释义
    有法院调解书后一年多,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不可以申请重新调解。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上诉。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不能再申请重新调解:
    1、法律调解书,双方一旦签收,立即生效;
    2、生效的法律文书,双方都应当自动履行;
    3、如果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予以纠正。但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再审。
    4、如果法院主持调解时,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可以在调解生效后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法院应当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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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