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 劳动合同法 》上所称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视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 权利和义务 ,农民与 村民委员会 之间不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3.现役军人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4.家庭保姆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我国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学生在校期间,从事的是一般性的兼职,还不能以劳动为职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阅读! 法律客观: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