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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全文
释义
    (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和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三)符合当地律师协会规定的接收实习人员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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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