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拒收人民币的处以警告。 消费者有权选择支付的方式,只要该货币是合法流通的。而拒收某一版本的钞票,则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涉嫌侵犯了平等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也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用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进行诉讼。 个人或商家无故拒收人民币有以下处罚: 1、对于个人或商家无故拒收人民币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投诉; 2、当投诉受理后,人民银行会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实; 3、如果调查属实,人民银行会对个人或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综上所述,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涉及到钱币管理等法律法规,消费者或商家在遇到拒收人民币的情况时,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一切的公私债务的,是不可以拒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