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您所在地区的社保局或劳动部门 |
释义 | 失业人员需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60日内,持证明到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及时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在15日内向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法律分析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工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职工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拓展延伸 社保局或劳动部门的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咨询 社保局和劳动部门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构。社保局负责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劳动部门则负责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局咨询有关社会保险、养老金、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而劳动部门则提供劳动法律咨询,解答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时安排等方面的疑问。劳动者可以通过咨询社保局和劳动部门,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社保局和劳动部门也会积极处理投诉和纠纷,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失业人员应在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地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相关资料报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和劳动部门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构,劳动者可向其咨询有关社会保险和劳动法律的问题,维护自身权益。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劳动者享有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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