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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向减资的公司法规定
释义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减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但对于定向减资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还是须经股东一致同意存在司法实践上的争议。定向减资会导致股东持股比例变化和有些股东退出公司。另外,减资前需弥补亏损和补足公积金,不得先返还股东出资。定向减资未经股东一致同意会增加部分股东责任风险,他们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包括同比例减资和非同比例减资(也即定向减资),定向减资会导致股东的持股比例产生变化,可能还会有部分股东退出公司的情况。《公司法》目前的规定是公司减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没有区分同比减资和定向减资。关于定向减资是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还是须经股东一致同意,司法实践有着不同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1)公司减资最好选择同比例减资的形式,如果决定进行定向减资决议,须召开股东会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存在决议无效的法律风险。因为定向减资必然会引起股权架构的重新调整,违背同股同权的一般原则。
    (2)公司做出减资决议返还股东出资之前,需要先弥补公司亏损和补足公积金,在对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之前不得向股东返还出资。否则未经弥补亏损返还投资款的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3)对于股东而言,如果公司亏损的情形下未经股东一致同意进行定向减资,增加部分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该部分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结语
    公司减资应优先选择同比例减资,若决定进行定向减资,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决议可能无效。在返还股东出资前,需先弥补公司亏损和补足公积金,未经此步骤返还投资款将被视为无效。未经股东一致同意的定向减资增加了部分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该部分股东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根据公司法和司法实践,定向减资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一致同意的观点存在不同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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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3: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