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 2、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该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给予处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上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5、两上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联合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如果不同的主管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受处罚人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行政机关就同样的事实,对若干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的人不服,分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情决定合并审理,也可以分案处理。 一、如何确定哪些行政诉讼成立的被告 原告确定: 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确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