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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评价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中的否定列举情形
释义
    

法律主观:
    


    应这样确定 行政诉讼法 中的原被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 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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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