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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点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畴中的否认例举情况?
释义
    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对于准确划定案件范围至关重要。概括式和列举式是两种常见方式,前者简单全面但可能过于宽泛,后者具体明确但繁琐难以全面列举。混合式结合了两者的优点,是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较好方式。中国的行政诉讼法采用了混合方式,具体列举了8种行政案件,同时概括规定其他行政案件,并否定列举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事项。这种方式既简明全面,又考虑了今后扩大受案范围的可能性,因此科学且符合中国实际情况。
    法律分析
    受案范围需要运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确的表达,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划定就越准确。
    (1)概括式。概括式是由统一的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也有过于宽泛和不易具体掌握的问题。
    (2)列举式。列举式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法。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细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却有繁琐且难以列举全面的弱点。
    (3)混合式。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因此合式不失为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较好方式。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确定受案范围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的8先种行政案件,同时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而且今后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概括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队的规定,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4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采取这样的确立方式显然既简单明确又不失全面,而且照顾到了今后逐步扩大受案范围的问题,因此是较为科学而且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法中的否认例举情况评估与解析
    行政诉讼法中的否认例举情况评估与解析涉及对行政诉讼法中的否认例举情况进行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当被告方对原告方的主张提出否认时,可以采取例举方式进行辩解。评估和解析这些否认例举情况有助于理解其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综合考量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判决以及学术观点,可以揭示否认例举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可能的影响。同时,对于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具体否认例举情况,还可以分析其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引发的法律争议。评估与解析行政诉讼法中的否认例举情况有助于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和建议,以及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结语
    受案范围的明确表达需要运用科学的方式,概括式和列举式是常用的方式。概括式简单全面但可能过于宽泛,列举式具体细致但可能繁琐不全面。混合式是较好的方式,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了混合方式,既具体列举了行政案件,又概括规定了其他行政案件。这种确立方式既简明全面,又照顾了逐步扩大受案范围的问题,是科学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对行政诉讼法中的否认例举情况进行评估与解析有助于理解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和建议,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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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8: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