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