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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裁定的分类有几种
释义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执行和裁定准予或者不准撤诉主要形式。同时,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有一些程序事项也可以制作裁定。例如,中止审理、保全证据、终结诉讼等等。
    一、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对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起诉,作出裁定不予立案。
    二、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已立案受理但确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作出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告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不应当停止执行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四、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经诉讼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财产保全。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先予执行。
    五、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作出裁定不准许撤诉。
    六、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就诉讼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符合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人民法院制作判决过程中有笔误,即有错写、误算,或者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符等情况,人民法院决定补正失误的,应作出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就执行中出现的特别情况,符合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除以上所列各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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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