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注销用人单位,依法需按照如下步骤组织 清算 后,方能办理 注销登记 ,终止用人单位法人资格。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用人单位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用人单位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组接管用人单位,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用人单位,了结用人单位未了业务、清理用人单位债权和 债务 、处理用人单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用人单位参与民事 诉讼 活动。四、清算组全面清理用人单位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